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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办事程序
2009-03-04 10:27  文章来源:科技处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1.应具备的条件

(1). 经商务部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 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 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的部门和机构。

2. 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商务厅受理后企业提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在线提交);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 合同或者协议副本;

(5).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6). 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7). 接受方的保证文书,保证未经过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从中国进口的物项或技术用于申明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向第三方转让;

(8).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工作流程

●经营资格登记申请程序:

(1). 出口企业在网上企业用户端申请出口资格登记(国家商务部门户网站出口管制子站);

(2). 经科技处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审核;

(3). 商务部审核通过后,通知省商务厅;

(4). 省商务厅科技处发放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证书。

●出口申请流程

(1). 已取得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的企业在网上进行出口申请登记;

(2). 省商务厅受理后,出口企业向商务厅科技处递交以上申请材料;

(3). 科技处进行初审,不合格退回企业,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审核;

(4). 商务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实施必要的核查;

(5). 商务部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 经许可的企业到省商务厅科技处领取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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